齐鲁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修订)

时间:2022-01-13浏览: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 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 华人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齐鲁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校 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 委员会下设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 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 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位评定委员会 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行端正;





2.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相应学

分,获得毕业资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或辅助作弊者

4.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5 者;

5.肄业或结业者;

6.因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或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  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向所在学院 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对本 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评议,提出拟 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将表决结果公示后,提交学位 理办公室。

第八条 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 况,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对各学位 定分委员会的初审结果进行审议、表决。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 票方式,现场公布表决结果。经全体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 决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 布,并公示 5 个工作日

十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 内, 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 实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学位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复议申 请的 15 个工作日 内,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的,学 校不再另行受理

第十一条  凡通过舞弊、弄虚作假获得学位者,一经查实 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二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将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 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及表决票存档, 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丢失后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在校本 科生参照有关条款实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