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 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 才培养质量,根据《齐鲁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 管理规定》(齐鲁师院字〔2017〕52 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一条 学业预警是一种学业危机干预制度,不属于纪律处 分。学业危机是指学生在课程考核、学分与绩点等学业表现未 达到学业要求或存在难以毕业或难以取得学位的可能。学校每 学期通过及时筛查, 向出现学业危机的学生本人及家长发出警 示,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 学业。
第二条 学业预警分为三个等级。按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 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第三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一级预警,由学院 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本人。
(一) 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门数≥2 门;
(二) 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4 门;
(三) 平均绩点低于 2.0。
第四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二级预警,由学院 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并与学生面谈。
(一) 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门数≥3 门;
(二) 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5 门;
(三) 平均绩点低于 1.8。
第五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三级预警,由学院 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并与家长面谈。
(一) 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门数≥4 门;
(二) 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6 门;
(三) 平均绩点低于 1.5。
第六条 在一般学业预警的同时, 各学院第一学年第二学期 开始重点关注学生的通识必修课、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始重点 关注学生的专业课、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始重点关注学生的通 识选修课、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开始重点关注毕业和学位授予要 求等方面的学业预警。
第七条 对于西部地区(尤其少数民族)、退役复学、转专 业、毕业年级等类型学生,在学业预警时应当给予重点关注。
第八条 学业预警工作程序:
(一) 确定被预警学生名单
各学院主动做好学业预警的常规工作。每学期成绩录入工 作完成后,各学院根据教务系统中的数据统计被预警学生名单, 确定预警级别。
(二) 下达预警通知
学院向被预警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三) 警示谈话
学院对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帮助学生分析学习的问 题与原因,协助其制定学习计划,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四) 通知家长
学院向被预警学生家长发出《学业预警通知书(致家长)》 及《学业预警通知书(家长回执)》。
(五) 面谈家长
对三级预警的学生,学院应与家长取得联系,就被预警学 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 并填写《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
(六) 处理与帮扶
各学院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对被预警学生应当及时处 理,并给予其学业帮扶。
(七) 学业预警督查
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学院提交预警学生名单,教务处对 各学院的学业预警情况进行督查。
上述学业预警材料予以保存至学生毕业,作为学生处理的 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被预警学生应当及时处理,以起到预警作用。对 连续受到两次三级预警的学生,建议其留级。对连续受到三次 三级预警的学生,劝其退学;如学生有特殊理由愿意继续学习, 应当留级,并需要学生及其家长签署承诺书, 以及相应的学业 帮扶措施。
第十条 学业预警与学业帮扶紧密相连, 由教务处和学生工 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学生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
维护教务系统;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 估处进行学院学业预警督查,督查各学院教学方面开展学业预 警的工作情况,协助各学院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业指导与帮 扶工作。
(二) 学生工作部(处) 职责
会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进行二级学院学业预 警督查,督查各学院学工方面开展学业预警的工作情况,协助 各学院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学生管理工作。
(三) 各学院职责
1.各学院成立学业预警工作小组, 明确学院领导、教学秘 书、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职责。
2.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及时督促教学秘书开展学业预警 筛查; 根据预警级别,指导被预警学生制订选课、学习计划; 组织相关教师做好被预警学生课程学习的帮扶工作。
3.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及时督促辅导员和班主任做好学 业预警通知发放、与被预警学生谈话,指导学生查找原因,做 好思想工作,督促改进;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和学生家长取得 联系,定期沟通学生各方面情况, 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4.任课教师及时向学生辅导员、教学秘书和班主任反映缺 勤率高的或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对于西部地区学生(尤其少数民族学生)、退役 复学学生、转专业学生、毕业年级学生等类型学生,在涉及学
业预警时,应当给予重点学业帮扶。所在学院针对上述学生应 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学业帮扶措施, 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第二个月内,教务处、学生工作部 (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联合进行学业预警督查,并将督 查报告及时反馈给各学院。各学院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 高学业预警成效。督查结果和整改效果作为考核评价学院的依 据之一。
第十三条 学业预警督查后,各学院应当将需要学籍清理的 学生及时报送教务处,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教务处会同学生 工作部(处)处根据职责分工对上述学生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原《齐鲁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 理规定》(齐鲁师院字〔2017〕52 号)学业预警部分,按本办法 执行,执行时间为发文日期起。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