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 调动学生 学习的积极性,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 件规定, 结合我校的办学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的申请原则
1. 自主自愿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 在校学生可自主自愿 提出转专业申请。
2.合规合矩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转专业的政策规 定,不能跨类别申请转专业。
( 1 )高考时选考科目相同的, 方能转专业; 选考科目不同 的,需加试转入专业选考科目,且成绩及格。
(2)招生时属于特殊录取类型者(包括艺术类学生、体育 类学生、定向生、新疆西藏高中内地班及少数民族预科班转正等 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 3 )录取在合作办学专业者, 只能申请转入合作办学专业。
3.教学资源最大化原则。 申请转入的学生数, 以拟转入专业 的师资等教学资源能够满足的学生人数为上限。
4.一次性原则。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转专业 1 次。
二、转专业的申请资格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无违纪、作弊等不良记录;
( 2 ) 无拖欠学费或其他规定应缴纳的费用情况;
( 3) 学习认真刻苦、态度端正,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良好。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 1 )学生确有特长(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 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 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 学习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 3 ) 经学院审查, 学校认定, 学生在现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不转专业无法进行学习的;
(4)入伍退役和休学创业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国家 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
(5)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社会对人才的变化需求,学校报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 1 ) 招生时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 2 ) 不同培养层次、不同学制者;
( 3)专科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者,本科生入学后未满一学 年者;
( 4 ) 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者;
( 5 ) 开除学籍或已经办理退学手续者;
( 6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 7 )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三、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1.转专业每学期办理一次,在办理公告发出后, 由学生本人 填写《齐鲁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 1 ) 提出申请并 附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对学生所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经 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审批后报教务处;
3.经教务处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 学校统一安排转专业考试 或面试, 确定拟转专业名单;
4.拟转专业名单确定后, 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5.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若公示 无异议, 教务处下达转专业通知, 学生本人到学校各部门办理相 关异动手续;
6.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 开始新专业的学习。
四、转专业的学生管理
1.在未经批准及办理完相关手续前, 学生必须在原所在专业 学习。
2.被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 学生证、学籍表等材料随 转入专业和班级而更改, 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 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该生的学籍档案。
3.学生转专业后, 原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符合转入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可按学分互认作为该生的学习成绩; 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成绩与学分进行记录。对尚未修读、 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 由学生本人申请补修, 考试合 格后方能将其成绩和学分记入转入专业对应课程的学分。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 应按转入专业当年标准缴纳学费及 其他费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齐鲁师范学院普通全日 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齐鲁师院政教字〔2020〕17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2
齐鲁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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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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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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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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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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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专业 及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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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选 考科目 |
外省考生填 高考科类 |
拟转入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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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入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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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申请人领取此表前应当了解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
2.申请人不得申请转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业。
3.申请人提交此表时应附上本人的成绩报告单。
4.属于特长和申请理由方面的内容可另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