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益,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学校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违纪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听证、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及他人人身损害,由违纪者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违纪所得的财物、使用的工具要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 班级或其他团体违纪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班级或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团体,应当予以改组或解散。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积极检举其他违纪者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情节特别轻微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一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或包庇同案人的;
(三)明知故犯或屡犯不改的;
(四)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酒后发生违纪行为的;
(六)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八)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九)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从重处分的。
第十二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限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三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限度以下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违纪情节较轻者察看期为半年。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根据处分管理范围,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备案后,可将其处分撤销。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处分管理范围,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研究同意,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将其处分撤销。
第十五条 留校察看的察看期限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出提前、按期或延期解除留校察看,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一)留校察看期内表现优秀者,经学院提出初步意见,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根据管理范围进行审核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察看;
(二)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初步意见,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根据管理范围进行审核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期解除察看;
(三)在察看期间学生有违纪行为,但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视情节轻重可以延长察看期限三个月或半年。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休学或停学者,休学或停学期间不计入察看期内,复学后继续察看。
在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进修生达到或受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者,取消入学、在校进修资格。
第十七条屡次(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者,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和本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肇事、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肇事者
不遵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以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件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或策划者
1.教唆别人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为打架者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组织和指挥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或者持械打人的,侮辱、殴打教职工或寻衅报复打人的,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4.使用锐器或刀具威胁对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使用锐器或刀具实施侵害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误伤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原因、误伤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本款规定中轻微伤、轻伤、重伤的认定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四)偏袒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打架斗殴事件不予制止且参与一方的行动、构成帮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怂恿或变相怂恿他人打架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群架者
引发或组织3人以上群架的,对当事人从重处分,对组织者或引发人从重处分。
(六)组织或指使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教职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以各种方式威胁、恫吓或要挟他人以达到自己某种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敲诈、勒索、抢劫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偷盗、诈骗、侵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初次作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价值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假冒身份、伪造或涂改证件等实施欺诈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窝藏赃物或分赃、销赃的,参照本条(一)、(二)款处理;
(六)撬窃或具有其他严重作案情节的,从重处分;
(七)内外勾结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偷拿图书馆书籍、故意损毁公共图书等行为的,按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八条的相应规定以偷盗或破坏公物论并从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任何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参与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他人赌博,而为赌博提供工具、场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吸毒、贩毒、私自保存毒品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的,初次作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价值500元以上的,尚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留宿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性骚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涂写、刻画污秽文字、图像或收看、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写、刻画污秽文字、图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非法违禁书刊、音像制品;复制、传播非法违禁物品或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上述行为的组织者予以从重处分;
(四)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诽谤污蔑他人、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证件或知情不报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污陷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伪造、涂改证件或者重要材料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知情不报或者故意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图书馆、教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场所哄闹、摔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或酗酒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教学楼、课堂、会场、图书馆、阅览室、宿舍等公共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公寓等公共场所私自圈养动物,对他人的学习及生活等方面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不在校内住宿的;
(二)在学校禁烟区吸烟的;
(三)酗酒的;
(四)在墙壁、课桌等建筑物或公共物品上乱写乱画的;
(五)在学生宿舍私用酒精炉、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违禁用具或有其他违章用电情节的;
(六)违章使用明火的;
(七)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九)出言伤人、借故骂人造成恶劣影响或以某种方式污辱他人人格的;
(十)随便张贴海报、标语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活动影响校园管理秩序的;
(十二)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四)擅自购买、转送、收藏、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十五)故意毁坏学校公用标志,擅自移动、损毁消防设施或其它公共安全设施的;
(十六)在宿舍区、教学区、校园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
(十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
(十八)违反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校园等其他管理规定的;
违反以上(十)、(十五)款规定的,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上课、实习、见习、劳动、军训、政治理论学习、党团活动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活动,未经请假或超假者,都以旷课论处;上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见习、劳动、毕业设计(论文)、军训、政治活动、新生入学教育和学生开学注册等按每天折合8学时计算],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考试纪律,根据《齐鲁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煽动参加非法游行、集会,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策划、组织、煽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三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网络散布虚假或不良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权限
第四十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十一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按本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给予学生或者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如果本人拒绝签收或地址不明无法送达,学校可对该决定书在全校范围内以公告形式送达,公告期限为十天,公告期满视为该决议书送达,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自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面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书面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研究做出处理意见,填写《齐鲁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根据管理范围,分别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备案后,学院公布。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交初步处理意见,填写《齐鲁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 》,根据管理范围,分别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公布。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交初步处理意见,填写《齐鲁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 》,分别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根据管理范围进行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公布。
第五十条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校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对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
第五十一条 处分批准单位负责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抄送以及公告张贴工作。处分决定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函授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及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受处分的,附加以下限制条件:
(一)处分期限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学生干部受处分的,原则上应予免职。
第五十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制定职权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时,若涉及到本规定的内容,应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的修订、补充、解释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齐鲁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
2.齐鲁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
3.齐鲁师范学院学生处分告知书
齐鲁师范学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1:
齐鲁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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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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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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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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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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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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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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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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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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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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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情况: |
学院处理意见: 根据 之规定,经学院研究,拟给予同学处分。 学院分管领导签名: 学院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处)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批意见: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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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填写此表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
2.此表一式一份,存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档案。
附件2:
齐鲁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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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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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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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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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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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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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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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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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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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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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情况说明: |
学院处理意见: 根据 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同学处分。 学院领导签名: 学院章 年 月 日 |
学校备案记录: 经手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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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学院和学校各存一份;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后,
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此表和处分决定书一同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
附件3:
齐鲁师范学院学生处分告知书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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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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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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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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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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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省 市(县) 乡(镇) 村 省 市(县) 路 号 楼 户 |
毕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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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学院 专业 级 班 |
主 要 错 误 事 实 年 月 日 |
处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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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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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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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时间 |
年 月 日 |
学生意见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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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学生处(教务处)、学院、学生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