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定的检查,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科、物业公司、各系及院、系学生会(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共同执行,特别要严格检查、制止违规私接私改电源线路、自炊等威胁公共安全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个人成绩由公寓管理科根据日常的检查记录和院、系学生会的定期检查记录及学生工作处、各系的不定期检查记录评定。院、系学生会要积极发挥自治、自律作用,大力倡导营造“守纪为荣、违规为耻”的良好风气;学生公寓关闭后,由各班干部对本班住宿学生进行查铺,并及时将查铺情况向本系值班老师报告,系值班老师于22:50前在《学生公寓夜查情况登记表》上据实填写检查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立即向学院和学生处当日值班人员报告)。
学生在公寓内各项管理规定检查成绩每学期末,按规定比例计入个人的综合考评成绩,并作为学生评优、鉴定的重要参考。每个宿舍的检查成绩与该宿舍所属班级、团支部和辅导员的评优挂钩。
公寓管理科每月、学期末将成绩汇总报学生工作处,作为评定“文明宿舍”的依据并及时通报各系。凡自觉遵守规定,无违章现象者各项均按100分计,最后统一按比例汇合成总分。凡违反规定者,按本办法进行扣分。
第二章 作息、秩序方面
第一条 晚归者进入公寓须出示学生证进行登记,并扣其1—2分。
第二条 在公寓内吵架、打架斗殴者扣20分。打球、习武、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扣5-10分。
第三条 在公寓内故意摔砸酒瓶、玻璃器皿者,酌情扣10—20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共物品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在公寓内跳舞、高音量播放声乐、打扑克、弹奏乐器,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听者扣5分。
第五条 在公寓内喝酒、划拳、赌博,经批评教育,态度较好,表示改正者,扣2—5分,给予通报批评;态度较差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在公寓内燃放鞭炮、燃烧纸张者,扣2—3分。
第七条 在公寓内饲养小动物,经劝阻无效者,扣5-10分。
第八条 在公寓内传播不健康报刊、杂志者扣10分,浏览不健康网站、播放违禁音像制品者,扣5-10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在公寓内进行各种经商活动者,酌情扣5-20分。
第十条 私自留外人住宿者,一经发现,每次扣10分。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者,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在公寓规定的不供电时间,私自合闸通电者或到值班室吵闹,强迫管理员合闸通电者扣其20分,造成电器损坏者,责令赔偿。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私自调换房间、床位者除令其立即改正外,每发现一次扣5分。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无特殊原因(如生病等),不起床上早操或逃课者,每次扣2分。
第十四条 不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无理取闹甚至攻击管理人员者,每次扣10—25分,并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卫生方面
第十五条 室内生活用品、用具(包括微机)不按规定摆放或摆放不整齐者,每件(台、个、双)扣1分。
第十六条 床上用品不按规定位置摆放或有杂物放在床上,每件扣1分;被罩、床单、枕巾等其中一件不洁净扣1分;不叠被子者,每次扣5分,叠不规范者,每床扣2分;私自在床上挂布帘分隔小房间者,扣5分。
第十七条 宿舍内每天应由值日生清扫,经查没有清扫,地面有痰迹、果皮、纸屑、烟蒂或其他污物,扣当日值日生5—10分。
第十八条 宿舍门窗、玻璃、家具、电话机、电风扇不净或有损坏(未报公寓科者),扣2分。
第十九条 墙壁上有蜘蛛网或在墙壁、门窗、家具上乱贴乱画乱划乱钉、乱拉绳线,扣10—20分,造成严重损坏者,责令赔偿。
第二十条 在走廊、洗刷间内乱停乱放、乱倒垃圾污水污物、小便、燃烧废纸者,每次扣10—20分,造成墙漆污染者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在室内向窗外抛洒垃圾和污水者,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同时扣10—20分。
第二十二条 公寓内严禁随地吐痰,违者扣5—10分。
第二十三条 值日表不按规定张贴扣5分。
第二十四条 在非指定地点张贴启事、通知、海报者,除令其清除外,扣10分。
第四章 治安、安全方面
第二十五条 在宿舍内自炊、卧床吸烟、点蜡烛、使用热得快、酒精炉、电熨斗者,除没收有关用具、严肃处理外,每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公寓者,扣5分。
第条 私接电线、私改电源,故意破坏、私自挪用公共安全设施者,扣15分。
第五章 水电方面
第二十七条 私自安装、接用电源、电热器具,造成停电、供电设备损坏者,扣20分,没收所使用器具,并责令赔偿。
第二十八条 在宿舍内私接灯具者扣10—20分,并没收其灯具。
第二十九条 宿舍无人而不关微机、电风扇、录音机、灯具者等,扣其3分。
第三十条 私自拧动暖气片阀门造成漏水、漏气损坏者,扣10-20分。致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第三十一条 在洗刷间内洗衣服、洗澡,故意浪费水者,扣5分。致常流水现象者,扣10分。
第六章 设备、家具使用方面
第三十二条 在门窗、家具上随意涂抹、刻画者,扣10分。
第三十三条 私自拆卸、改装、挪动门窗、家具、设备者,除令其恢复原样外,扣10—20分。造成损坏者,扣20分,同时责令加倍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因疏忽大意损坏门窗、家具、设备者,扣00分,并视其损坏程度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因疏忽大意丢失家具、设备者,扣20分,责令照价赔偿。故意或因打架斗殴损坏门窗、家具、设备者,扣30分,责令加倍赔偿。
第七章 微机使用方面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私自在宿舍内安装微机者,扣10分,责令停止使用。造成线路故障的,责令赔偿维修费用。
第三十六条 虽经批准使用,但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扣10分,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虽经批准使用,但用于出租、玩游戏或观看违法内容的,扣20分,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虽经批准使用,但未经指定位置摆放者,扣5分。为使用微机、电视机,违章乱接、乱拉电线者,扣5分,责令停止使用,造成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的,责令赔偿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