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处理行为 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 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 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齐鲁师范学院学籍的接受 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它类型学生的申诉,可参照 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 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 学生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要求,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 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 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
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 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部 (处) 。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 决定有异议的,须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 内向学校提出 书面申诉,过期视为放弃申诉权力:
1.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不予复学;
2.违纪违规的处分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通过所在的学院向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 定 (复印件) 。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 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 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 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 处理:
1.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同时告知申诉人;
2.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无补正的视为不再 申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日内做出对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 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 当成立专项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 出具体复查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 查询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确有必要时可 以组织申诉听证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 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 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 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学生申诉处理 工作组提出的复查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 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直接做 出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 由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处分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 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 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 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 告方式送达,校内公告期限为 10 天,公告期满视为该决定 书送达。
第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 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 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 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 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 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 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 由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 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 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 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 申辩权。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 述;
3.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 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 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
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 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鲁师院字
〔2010〕 55 号《齐鲁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试 行) 》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解释。